(2015)平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响滩信用社诉陈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响滩信用社,陈少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响滩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社主任。被告陈少强,男,汉族。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响滩信用社诉被告陈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响滩信用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陈少强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响滩信用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响滩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响滩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