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刘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夏绪伟,潼南县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巧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