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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云斐与张鑫与邱钰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邱钰媛,云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879号申请执行人张鑫。被执行人邱钰媛。被执行人云斐。申请执行人张鑫与被执行人邱钰媛、云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薛娇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