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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荣春、王意峥与王双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春,王意峥,王双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京民初字第2588号原告王荣春。委托代理人王钰璋。原告王意峥。委托代理人王钰璋。被告王双林。原告王荣春、王意峥与被告王双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荣春、王意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钰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双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荣春、王意峥共同诉称:2013年2月27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房产租赁契约》一份,合同约定,两原告将位于镇江市江滨新村某室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年租金为20000元,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当日,被告仅支付原告5000元,剩余租金未支付。合同到期后,被告要求续租,并承诺一并支付2013年和2014年的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6月10日支付了10000元租金,此后被告不再支付租金。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水电费2415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2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水电费2415元。被告王双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位于镇江市江滨新村某室的房屋为两原告共有。2011年12月始,两原告将上述房屋出租给被告从事经营,租期一年,租赁期满后,原、被告于2013年2月7日续签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2万元,付款方式每年提前30日支付,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由被告据实付费。续订合同当日,被告仅支付原告租金5000元。租赁期满后,被告继续使用承租房屋,但未续签租赁合同。2014年6月10日,被告支付了原告10000元的租金。2014年12月17日,原告收回租赁房屋。另查明,租赁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水费248元、电费2167元。上述事实由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契约、银行卡明细、照片一组、便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对出租房屋享有合法产权,原、被告于2013年2月7日所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房屋租金。2013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后,被告仍租用房屋,原告亦无异议,为此,原、被告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原租赁合同仍对原、被告均具有拘束力,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已收回租赁房屋,结合合同约定,经核算,截至2014年12月17日,扣减被告已付租金,被告应付原告租金24278元。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间的水电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对原告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被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双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荣春、王意峥房屋租金24278元、水费248元、电费2167元,三项合计26693元。二、驳回原告王荣春、王意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王荣春、王意峥负担9元,被告王双林负担2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乐娟(附:上诉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