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冷某某,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廖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93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冷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佳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