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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冷某某,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廖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93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冷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佳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