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畅建庭与茹天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畅建庭,茹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畅建庭。被执行人茹天强。申请执行人畅建庭与被执行人茹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茹天强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畅建庭借款7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计算)。二、被告茹天强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畅建庭利息5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茹天强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畅建庭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畅建庭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执字第6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