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何叶金犯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叶金
案由
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刑执字第01963号 罪犯何叶金,男,汉族,1984年1月26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含山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作出(2004)巢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叶金犯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4年10月18日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46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4月17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于2009年02月02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何叶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叶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叶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叶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