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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中刑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唐山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遂中刑终字第21号原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山,曾用名唐伟、唐辉,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于遂宁市安居区,文盲,无业。2006年3月20日因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本案于2014年4月24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山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船山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占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4月24日15时30分,被告人唐山在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玉堂村2社李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邻居唐某某、舒某发现。唐某某遂打电话告知李某某的家人。李某某的儿媳刘某得到消息后立即回家。当日16时许,刘某回到家打开房门后发现被告人唐山从窗户逃出,其被多名村民围住后,威胁并用铲子追打吕某某。经鉴定,吕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人吕某某、熊某、唐某某、舒某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唐山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诉人唐山上诉提出:1.其行为是盗窃未遂,不构成抢劫罪;2.被害人的伤不是其造成的。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采信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唐山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唐山上诉提出其行为是盗窃未遂,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经查,唐山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抢劫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唐山上诉提出被害人的伤不是其造成的意见。经查,受害人吕某某的伤系唐山造成,有被害人陈述、多名证人证实,其伤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上诉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危 晓审 判 员  李德昌代理审判员  全利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肖 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