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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苑梦佳与孙丕俭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梦佳,孙丕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苑梦佳,农民。法定代理人苑红章,农民。被执行人孙丕俭,农民。申请执行人苑梦佳与被执行人孙丕俭侵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少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少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孔庆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