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鹏鹏与白润妮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鹏鹏,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文君,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润妮,女,汉族,1991年1月17日出生。上诉人王鹏鹏因与被上诉人白润妮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鹏鹏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文君、被上诉人白润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南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