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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丁义才与四川欧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义才,四川欧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丁义才,男,住四川省青神县。委托代理人李继,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明富,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欧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法定代表人宋银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丁义才与被执行人四川欧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人民陪审员  周 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