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一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秋丽与刘高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丽,刘高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李秋丽,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被告刘高举,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丽与被告刘高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訾红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快利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