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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立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贾海玉与北安市吉瑞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立民初字第2号起诉人贾海玉,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全(原告父亲),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收到贾海玉的起诉状,贾海玉诉称,其于2010年9月购买北安市吉瑞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瑞公司)开发的北安市××1期2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面积为96.24平方米。2010年9月交定金5万元,2011年10月交房款10万元。2011年9月24日起诉人与吉瑞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2年4月交付完房款后,吉瑞公司将房屋交付给起诉人。起诉人接收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并花费10万元。入住后半年发现房屋的墙体和棚出现裂痕,导致玻璃断裂。起诉人多次找吉瑞公司的物业部门及北安市政府和北安市住建局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未果。为此,起诉人请求:1、退回购买的房屋。2、吉瑞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3、诉讼费等费用由吉瑞公司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起诉人起诉所称的事实,本案所涉房屋吉瑞公司已交付起诉人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付房屋应出具《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但起诉人至今未取得《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是未完成的工作成果,吉瑞公司将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原告,房屋质量会因没有得到有效行政监督而无法确认。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具体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备案的职能部门,也是监督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纠纷的诉请应待建设工程行政监督部门与吉瑞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房屋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起诉人的合同权利是否被侵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贾海玉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亚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珍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