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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牛连新与胡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54号原告牛某某,男,生于1972年3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70年7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牛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鹏人民陪审员  李广法人民陪审员  李传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