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牛连新与胡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54号原告牛某某,男,生于1972年3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70年7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牛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鹏人民陪审员 李广法人民陪审员 李传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