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刑一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生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生,王光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一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生,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洞口县石江镇。辩护人刘乐平、旷良蕾,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光某,男,1950年6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洞口县石江镇,系本案被害人。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光某诉被告人王某生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洞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生及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光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上诉人王光某和上诉人王某生及其辩护人刘乐平、旷良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自诉人王光某与被告人王某生系同胞兄弟。2005年11月5日21时许,村民小组召开会议讨论沙洲收入问题,王某生之妻张冬云提出应扣除王某生担任村组长期间用去的电话费用。尔后,王光某与张冬云发生口角。王光某之妻李桂娇上前拉扯张冬云被摔倒在地。王某生见状操起1盏充电照明灯砸在王光某的头部,致王光某的头部受伤。王光某受伤后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王光某的损伤构成轻伤。另查明,王光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56.80元。原判采信被害人王光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林、王某庭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住院证明,医药费、交通费等发票,户籍资料,被告人王某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定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二、由被告人王某生赔偿自诉人王光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9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上诉人王光某上诉提出:原审判赔数额太小,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王某生上诉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光某与上诉人王某生系同胞兄弟,两家因琐事纠纷关系不好。2005年11月5日21时许,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合理村正大组召集村民会议讨论该组出租沙洲经济的收入分配问题。王某生之妻张冬云在会上提出应当扣除王某生担任正大组组长期间花费的电话费用,当即遭到王光某的反对。于是双方发生口角,张冬云边骂边走向王光某身边。王光某之妻李桂娇上前拉扯张冬云时被摔倒在地。尔后,王某生顺手操起1盏充电照明灯朝王光某的头部砸去,将王光某的头部砸伤。当晚王光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王光某的伤构成轻伤。另查明,上诉人王光某因上诉人王某生的犯罪行为而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56.80元,其中医药费1585.28元,门诊医药费476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62元,误工费及护理费1027.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洞口县法医鉴定(2005)洞法活检鉴字第919号鉴定结论证明,被鉴定人王光某系钝性物外力作用所致头皮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2、被害人王光某的陈述证明,2005年11月5日21时许,他们村民小组召集村民会议,讨论组里出租沙洲分红的问题,王某生的妻子张冬云提出要扣除王某生担任组长期间所用的电话费用,他提出反对,于是双方发生口角。然后,王某生操起一盏充电照明灯朝他的左脸上部砸,他左脸被砸后流出很多血。王某生的妻子和儿子用什么东西将他打倒在地。随后,他被石江派出所民警送往石江镇医院治疗。3、证人王某林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6日早晨,王某生夫妇要他去作证,他说派出所介入了不必要。但是王明夫妇再次请求他就去了。后来,他走到王某生家里看见房门被打烂,地上还有血迹,他就问地上的血迹是怎么回事,王某生说是他和妻子将王光某打出血的。于是他就批评王某生夫妇不该将兄长(王光某)打伤。4、证人王某庭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5日21时许,他们合理村正大组召开村民会议研究沙洲收入分配的事,王光某与王某生发生口角,他看见王光某头部受伤出了血。是谁打伤王光某的没有看清楚,后来听村民说是王某生打的。5、住院病历资料证明,被害人王光某受伤后在洞口县石江中心医院、洞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6、医疗费、交通费等票据证明,被害人王光某用去医疗费1585.28元、治疗费476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62元。7、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王光某、王某生的姓名、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生因琐事纠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被害人王光某陈述王某生用充电照明灯将其头部砸伤的事实,有2名证人的证言证明,且有鉴定结论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该上述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王某生上诉还提出,他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王某生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王光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判赔。因此,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王光某上诉提出,原判赔偿数额太小,请求依法改判。经查,原判根据被害人王光某受伤后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及王光某提供的票据等证据材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赔,并无不当。二审期间,王光某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证明原判对其经济损失计算错误。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庆群审 判 员 周运福代理审判员 李少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简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