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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一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敬武诉合肥意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富春山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武,合肥意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富春山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张敬武,男,194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意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飞,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铜陵富春山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恩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敬武诉被告合肥意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铜陵富春山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敬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敬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钟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