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翟某甲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甲,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863号原告翟某甲。被告廖某。原告翟某甲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洪科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袁琳、人民陪审员王罗铁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伟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某甲诉称,2005年原、被告通过网上QQ聊天互相认识,自由恋爱,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孩翟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双方到右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手续。2010年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不归,经原告多方查找,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生育女孩翟某丙。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右江区永乐镇南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女孩,被告于2010年离家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廖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审查,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05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翟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双方到右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手续。2010年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不归,经原告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被告外出打工多年未归,也未与原告联系,对女儿不理不睬,没有尽到妻子和母亲的责任,这些行为是对夫妻感情不尊重的表现,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原告起诉离婚,依法有据,本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翟某甲与被告廖某离婚;二、生育女孩翟某乙(2007年1月19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翟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覃洪科助理审判员 袁 琳人民陪审员 王罗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