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储长江、童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储长江,童亚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1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戴四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国安,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冬冬,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储长江,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金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童亚丽,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储长江,男,系童亚丽丈夫。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737118.63元或等值财产。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储长江、童亚丽银行存款737118.63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文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