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秦玉珍与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珍,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475-1号原告秦玉珍,女,汉族。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岩,系董事长。原告秦玉珍与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认购的商品房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与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员工团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城投地产开发建设的位于大东区的“东方明珠”项目商品房,但双方在2013年12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退房,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返还预交款及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退房后,双方就预交款及违约金的返还约定了具体的期限,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转换为债务纠纷,并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本案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沈阳市和平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惠华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凌白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