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拘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刘胜拘留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昌执拘字第1号被拘留人刘胜,男,1978年6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四川省岳池县人,住云南省昌宁县翁堵乡翁堵村民委员会翁堵村民小组,现住昌宁县农贸市场旁(华龙文体502室)。身份证号码:51362197806084290。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辉泽江、辉忠良等九人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刘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九案的执行过程中,通知被执行人刘胜于2015年2月9日8时到昌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相关执行事宜,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后执行员到被执行人住处(华龙文体502室)敲门,期间将近2小时,被执行人均拒不开门,经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后,由公安机关到场后,被执行人刘胜才开门。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态度极为恶劣,严重妨害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胜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