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荣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李荣佳。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赵俊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棣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