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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城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城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67岁。委托代理人张全顺,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汉族,6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莹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