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顾仁山与宁夏鑫尔特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仁山,宁夏鑫尔特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顾仁山,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区。被告宁夏鑫尔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徐光逸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宏梁,宁夏宁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仁山诉被告宁夏鑫尔特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仁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顾仁山负担。审判员 丁秀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