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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关于张冠南与贺文俊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冠南,贺文俊,贺美艳,贺文全,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利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张冠南。被告:贺文俊。被告:贺美艳。被告:贺文全。被告: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贺美艳。被告:安徽利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财富广场26层2603室。法定代表人:贺文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冠南诉被告贺文俊、贺美艳、贺文全、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利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张冠南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贺文俊、贺美艳、贺文全、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利源投资有限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阜阳市易景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阜王路666号易景国际花园16#商住楼2、3、4、5、6、7室(房地权证号为阜字第2011079961、2011079962、2011079963、2011079964、2011079965、20110799**)及17#商住楼1室(房地权证号为阜字第20110800**)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张冠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贺文俊、贺美艳、贺文全、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利源投资有限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二、查封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阜王路666号易景国际花园16#商住楼2、3、4、5、6、7室(房地权证号为阜字第2011079961、2011079962、2011079963、2011079964、2011079965、20110799**)及17#商住楼1室(房地权证号为阜字第20110800**)。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上述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来斌审 判 员  姚 斌代理审判员  孙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颜廷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