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军申请执行贾创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13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贾某某王某申请执行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5000元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其名下存款23000元,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