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鲁XX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7号申���执行人鲁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2819XX********,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林甸镇东街X委***组**号。被执行人王XX(曾用名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23062319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林甸县四季青镇xx村X屯**组。申请执行人鲁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兴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XX已将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兴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朱景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刘春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