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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忠于与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149-2号原告张忠于,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刘小东,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一国,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259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1234-1。法定代表人曾翠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于与被告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于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655元,减半收取55327.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60327.50元,由原告张忠于负担。审 判 长  余云中代理审判员  蔡 伟人民陪审员  蔡永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