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催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舟山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托隆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托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催初字第0001号申请人舟山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9055138-9,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衢山镇太平岗墩岱山县衢山旅游集散有限公司主楼307、310-313、315、316、318。法定代表人刘金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果。申报人重庆托隆贸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935650-6,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山路151-6号。法定代表人肖渝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聘宇。申请人舟山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汇票的出票人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玉凌建设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23日,汇票票号:31300051/37039172,金额100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重庆托隆贸易有限公司己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通知申请人查验票据,申请人明确告知不查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舟山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审判长 钱金兴审判员 刘雪梅审判员 王秋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延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