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传祥与李志恒 郑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传祥,李志恒,郑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刘传祥,男,1960年1月2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志恒,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郑玉红,住济阳县。申请人刘传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李志恒驾驶的郑玉红所有的鲁A852**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传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志恒驾驶的郑玉红所有的鲁A852**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