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山东南方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南方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山东南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留庄镇。法定代表人:朱传美。申请人山东南方能源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10500053/22597815、票面金额壹拾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8月19日、到期日2015年2月19日、出票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中心)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2015年2月9日,申请人以该银行承兑汇票没有丢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山东南方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玉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维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