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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山东南方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南方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山东南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留庄镇。法定代表人:朱传美。申请人山东南方能源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10500053/22597815、票面金额壹拾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8月19日、到期日2015年2月19日、出票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中心)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2015年2月9日,申请人以该银行承兑汇票没有丢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山东南方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玉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维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