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仁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仁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路***号。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代必红,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永安村**组。身份证号码430821198701020920.系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吴仁满,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象市镇双潮村*组,身份证号码4308211967********。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仁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7日以被告吴仁满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潘双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杏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