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陈某甲,男,1946年6月4日出生,白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谷祥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甲(又名彭某乙),女,1949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邓汉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尚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