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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陈某甲,男,1946年6月4日出生,白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谷祥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甲(又名彭某乙),女,1949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邓汉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尚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