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黄茂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茂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二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茂雄,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服刑中),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黄茂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从句容监狱押回。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茂雄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长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茂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黄茂雄伙同“小胖”(另案处理)在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常都网吧等地,经事前预谋,采用一人望风,一人冒充网吧服务员扒窃作案三次,窃得被害人戴某等人的“苹果”手机3只。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3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黄茂雄伙同“小胖”在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108号常都网吧,由“小胖”负责望风,被告人黄茂雄采用冒充网吧服务员清扫垃圾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戴某放在身旁电脑桌上的“苹果”牌4代手机1只。2、2013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黄茂雄伙同“小胖”在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林园村委康家塘47-1号宇飞网吧,由被告人黄茂雄负责望风,“小胖”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放在身旁电脑桌上的“苹果”牌4代手机1只。3、2013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黄茂雄伙同“小胖”在常州市天宁区健身北路蓝冰网吧,由“小胖”负责“望风”,黄茂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放在身旁电脑桌上的“苹果”牌4代手机1只(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得手后被被害人周某当场发现,后黄茂雄将手机扔在地上逃离现场,手机被黄茂雄收回。另查明,被告人黄茂雄于2014年3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起诉指控的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茂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茂雄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戴某、张某、周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赃物照片、“一嗨”租车单照片及浙A×××××汽车运行轨迹、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及工作记录、被告人特征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茂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扒窃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茂雄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茂雄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茂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茂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原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黄茂雄退赔被害人未追回的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伟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