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周明智与四川省德阳市园林管理局城南管理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智,四川省德阳市园林管理局城南管理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周明智。被告:四川省德阳市园林管理局城南管理所。负责人:钟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智与被告四川省德阳市园林管理局城南管理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明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智撤回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明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玲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