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林春与被执行人郭桂芳、XXX、陈淑兰、郭桂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春,郭桂芳,XXX,陈淑兰,郭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刘林春。被执行人郭桂芳。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陈淑兰。被执行人郭桂英。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刘林春申请郭桂芳、XXX、陈淑兰、郭桂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32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郭桂芳、XXX、陈淑兰、郭桂英应协助申请人刘林春办理位于浑江区红旗街东三委二组、栋号2-33-64号、5单元203室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承担执行费5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郭桂芳、XXX、陈淑兰、郭桂英应协助申请人刘林春办理位于浑江区红旗街东三委二组、栋号2-33-64号、5单元203室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浑执字第79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