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缪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缪某,居民。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审判员 徐一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项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