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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缪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缪某,居民。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审判员  徐一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项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