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民立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梁志伟、洛阳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志伟,洛阳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志伟,男,1973年4月11日生,回族,住洛阳市瀍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九都路口中迈红东方广场公寓6楼。法定代表人王德波,总经理。上诉人梁志伟与被上诉人洛阳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梁志伟不服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志伟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志伟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为5元,由上诉人梁志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铁林审 判 员 张予洛代审判员 丁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索青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