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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青岛鲁丰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鲁丰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鲁丰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上蜜蜂社区。法定代表人孙论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飞霞南路918弄3号。法定代表人邵奇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鲁丰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