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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商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雪美、汤伟金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雪美,汤伟金,徐爱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商初字第1395号原告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东方小区东城路50号。法定代表人殷岳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旻,该公司员工。被告徐雪美。被告汤伟金。被告徐爱平。原告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雪美、汤伟金、徐爱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璐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伟、倪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雪美、汤伟金、徐爱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2月1日,徐雪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贷款160000元用于购买家庭轿车。原告作为保证人为徐雪美所有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汤伟金、徐爱平与原告签订担保书,承诺愿意为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反担保。因被告徐雪美逾期支付贷款,工商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承担保证责任,为徐雪美偿还贷款82699.02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徐雪美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82699.02元,并按5‰每天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汤伟金、徐爱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陈述徐爱平在起诉前归还2000元,且自愿降低违约金计算标准,故现请求变更为被告徐雪美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80699.02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汤伟金、徐爱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雪美、汤伟金、徐爱平未答辩。原告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协议、担保书、履行担保责任的函、履行保证责任证明书、工行转账凭证、分期还款承诺书,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内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徐雪美、原告与工商银行签订个人借款/保证合同1份,约定:徐雪美向工商银行借款16万元,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5%确定,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徐雪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上浮50%。原告自愿为徐雪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承诺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无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贷款人有权先要去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放弃针对贷款人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同时,原告与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徐雪美债务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同日,徐雪美与原告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协议1份,约定:徐雪美向银行申请的借款金额为16万元,原告愿意为徐雪美在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到期应付而未付地阿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徐雪美违约事实发生后,贷款行会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徐雪美收到原告追缴通知后,应按规定将应还欠款全部支付给原告,同时,按该款项总额5‰/日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日,徐爱平、汤伟金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载明:借款人徐雪美向工商银行办理汽车抵押贷款16万元,由原告提供保证担保。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本人愿意对借款人应承担的上述债务及有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10月,由于徐雪美贷款逾期,工商银行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同年10月31日,工商银行出具履行保证责任证明书,载明:原告已经代偿了徐雪美所欠的逾期汽车贷款本息82699.02元,其中本金80129.72元,利息2569.3元。2014年2月21日,徐爱平向原告出具分期还款承诺书,载明:原告为徐雪美代偿的汽车贷款82699.02元,徐爱平为徐雪美的上述汽车贷款承担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同时徐爱平也是上述汽车贷款涉及贷款车辆(苏D×××××)的实际使用人,负有共同还款责任。承诺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每月25日前归还10000元。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依据其与工商银行的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徐雪美拖欠的贷款82699.02元向工商银行承担了连带责任,履行了清偿义务,有权向徐雪美追偿。由于徐爱平、汤伟金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愿意对徐雪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可以要求两被告作为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与徐雪美签订的担保服务协议对此明确约定,现原告自愿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徐爱平、汤伟金承担保证责任范围,本院认为,合同约定其愿意对借款人应承担的债务及有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对相关费用范围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应当对债务人徐雪美全部债务即拖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责任。综上,原告要求徐雪美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80699.02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及被告汤伟金、徐爱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雪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0699.02元及该款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徐爱平、汤伟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徐爱平、汤伟金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徐雪美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雪美、徐爱平、汤伟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高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