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王炳川(ONGPENGCHUAN、WANGBINGCHUAN)罚金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67号被执行人:王炳川(ONGPENGCHUAN、WANGBINGCHUAN),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新加坡共和国公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珠中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王炳川犯走私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王炳川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炳川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王炳川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一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永科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