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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铁民初(指)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精创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精创精工建材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铁民初(指)字第87号原告天津市精创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组织机构代码78031947-6。法定代表人王利军,总经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611693-1。负责人齐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精创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精创精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户传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