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高金桥与河北新天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桥,河北新天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0069号原告高金桥,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闫杰,现住石家庄市。被告河北新天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怀特装饰城。法定代表人李云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俊华,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威,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桥与被告河北新天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金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金桥承担。审判员 高双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彦金本案原告同意口头裁定,不再出书面裁定。原告看笔录签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