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宁波永信钢管有限公司、王兴利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永信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宁催字第26号申请人:宁波永信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申请人宁波永信钢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0800053/94223528、出票日期2014年6月17日、到期日2014年12月17日、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市美商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廉江市新星陶瓷有限公司,经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宁波永信钢管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永信钢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永信钢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游仲华代理审判员 阮海波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 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