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襄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崔河秀与李明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河秀,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襄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崔河秀,女,汉族,襄垣县。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襄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襄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明的银行存款97168.74元(其中包括执行费133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少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