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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襄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崔河秀与李明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河秀,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襄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崔河秀,女,汉族,襄垣县。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襄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襄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明的银行存款97168.74元(其中包括执行费133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少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