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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XX忠与被执行人余泮彬、魏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忠,余泮彬,魏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XX忠,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51号被执行人余泮彬,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中鑫美景天城3号楼2单元302室被执行人魏艳萍,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中鑫美景天城3号楼2单元302室申请执行人XX忠与被执行人余泮彬、魏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作出(2014)运盐民申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