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XX忠与被执行人余泮彬、魏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忠,余泮彬,魏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XX忠,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51号被执行人余泮彬,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中鑫美景天城3号楼2单元302室被执行人魏艳萍,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中鑫美景天城3号楼2单元302室申请执行人XX忠与被执行人余泮彬、魏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作出(2014)运盐民申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