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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年泗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年泗前,唐道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年泗前,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唐道前,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执行人年泗前与被执行人唐道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2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道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年泗前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怀执字第0018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道前自动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2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