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浉与张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浉,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71号原告刘浉,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浉与被告张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政府已介入此案,故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刘浉承担。审判长 廖中元审判员 宁建道审判员 曹文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海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