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彦,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彦,住巴彦县。被执行人付伟,住巴彦县。被执行人付伟,住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彦、付伟、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4)巴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