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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尤俊兵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俊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尤俊兵。委托代理人:张凯硕,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滨河北大街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8824161-0。负责人:陈连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俊兵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俊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8元,由原告尤俊兵负担。审判员  王树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么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