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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抗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彦与陕西君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医药科技职业学校劳动争议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彦,陕西君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医药科技职业学校,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抗字第00006号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彦,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君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英军,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西安医药科技职业学校。法定代表人:阮英军,该校校长。申诉人张彦与被申诉人陕西君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西安医药科技职业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月4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陕检民(行)监(2014)6100000006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代理审判员  任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曹亚晶 更多数据: